原告泉州港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立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,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。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,于2020年11月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,并于2020年12月1日向原告泉州港陈贸易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。原告泉州港陈贸易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,应当按撤诉处理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,裁定如下:
本案按原告泉州港陈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。
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,减半收取计12.5元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