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监管规定的银行资本包含三个层次:核心一级资本、其它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。同时,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也有所提高,具体包括最低资本要求、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、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。《资本办法》实施后,在正常时期,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.5%和10.5%。
同时,《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》特别强调了资本必须具有“吸收损失”的功能,即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必须有“可转股”或“可减记”条款。
据了解,吸收损失是银行资本的核心功能,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:一是在银行清算条件下吸收损失,资本工具的功能是为普通债权人和存款人提供保护;二是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吸收损失,资本工具可随时弥补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损失。
“新规要求在发生触发事件时可转股或减记,对投资者来说理论上存在风险。如果直接减记,债权人先于股东承担损失,也就是说发行人不用偿还债务,这种损失需要投资者自行承担。”上述分析人士称。
减记次级债,就是在银行亏损的情况下,可以少偿还或不偿还的债务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