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糊涂了 发表于 2020-05-27 09:24
1、《合同法》规定: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。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,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。
2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中明确写道:借据、收据、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,一般认定为本金。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,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。
宜人贷是吃人不吐骨头。有个所谓循环贷,就是专门针对贷过款已还一多半的,以各种愰子诱骗客户继续贷款,然后等你签约时才发现,他们是贷一部分给你,然后再把上笔未还完的本金及费用作为这次的本金再次贷给你。客户一般没有时间反应和发觉,因为他们拿一堆文件让你签,东扯西扯,不给你反应时间。上一笔己还的大部分实际上包含了绝大部分费用,剩余未还的基本是本金和少量费用,而且还未按提前结清计算,然后再把这笔钱再次作为本金算给你。实质就是坑你三次(缩短你时间吃掉大部分费用,不按提前结请计算,双重计算费用,还有前期管理费实质就是砍头息)。然后在一大堆没时间看的合同里加了一条前三期不得提前还款(前三期费用最高)。等客户发现反应过来,他们就翻脸不认,以合同说事。他们一环套一环精心设计的圈套,干万不要上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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